人多计谋广,柴多火焰高。很多华人决定做生意时,会考虑与人合作,补充自己资金、经验或能力的不足。
长期处理各类华人生意纠纷的新西兰华人女律师汪君尊最近有番谈话,道出不少生意人也未必明白的道理。
生意合作 “如同结婚”
“我常常跟想要创业的小白说,如果你想要和一个人创业,想想你会愿意跟这个人结婚吗?”
汪君尊律师说,结婚跟合伙生意很类似的地方,是都需要两个人一起推进共同的项目。
“如果没法忍受跟对方长期相处,也就不太适合一起创业。
“就好比对方因为看你有钱,才想要嫁你……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且不一定能走下去,没感情基础在一起创业,就更不容易长远。”
很多人在明白这个道理之前,已经一只脚踏入合伙创业中。
在新西兰一起合伙注册一家公司,也就半个小时的事情。
但是,这会不会构成很大风险?
积累信任 一步不能少
在汪律师看来,失败的事业就像失败的婚姻。
不能做到相互信任,是合作失败的开始。
“一起经营,要一起来研究成本,研究雇人,就要常常分享一下互相遇到的状况,讨论各自做过的决定……
“但很多当事人告诉我说,‘我当初就是完全信任对方,所以都没有问’。
“不问,是你的问题,不是对方的问题……”汪律师强调。
“还有些人告诉我说,‘他是给我看一些报表,可是我看不懂,没有看’。
“你看不懂,不去请会计师或律师跟你解释,也是你的问题。”
双方没有解释好的“空白地带”,很快就可能变成隔阂和嫌弃。
比如,生意上花钱的策略,每个人认识都有不同,一方觉得应该买好的品牌,塑造更好的产品的感觉,另一方未必了解;再或者,会计师该选谁,想法也有不同,如果会计师是合作一方的朋友,事情就会变得复杂……
这些事情,提前沟通好了,可能很简单;沟通得不好,或没有抄送彼此,就是给未来合作埋了雷。
滥用信任 必招失败
信任不会因为一起做生意而自动产生。信任是需要积累的。
“哪怕私交很好,或者多好的闺蜜”,其实都很难经受住生意带来的考验。
汪律师看到过很多从纠纷到拆伙,都是那种很赚钱的事业。
“举例来说,两个人一起投资盖了个25套的房产项目。在这过程中一切都很顺利,没有盖完,都已经预售掉。看起来都很好。这个时候,行业内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开始招手。
“就有其他人找到其中一方说,我这边也有8块地,要不你来帮我管理一下,要求不高,能够尽快完工就好了……”
于是就应承下来,单方面接手别人新的业务。
很多人会认为,别人找我另外合作,我又没有签“卖身契”,我能做更多的业务,不好吗?
汪律师说,“那我们合伙做生意时,彼此之间其实是有责任义务的。有些责任义务当然并没有写在规定上,说你不能够事二主。
“可是这里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如果你做了另外一个生意,影响了我们公司的利益,这个时候你至少应该先作说明,然后两个人一起来决定。”
因为你的承包经验,可能是从合作公司来的,你的承包资源,也是通过合作公司建立的——分散你的资源或时间的做法,都可能对公司现在推进的项目有影响。
所以,一定要想清楚每一个生意上的决定,不管是公司内的或公司外的。这个决定会不会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损害。
汪君尊说,她听到过很多生意人都说,“做生意就是要灵活”——言下之意,只要别人不发现我做其他事情,只要我搞得定,那别人管不了我。
“其实这种就是不管利益冲突的不负责任的合作方法。”她说。
应该想一想,如果一个人很轻松地答应和你合作,同时也在和其他人合作,他凭什么会把资源留在你这边?
这样的模式下,下次他再把资源带走,也是几率很高的。
“事先说清楚” 才是给面子
因此,合作之前最好完成一个“基本动作”:把合作想做的事情,要完成的指标,要投入多少钱,怎么分利润,如果其中一个人生病不能继续做的话,要怎么收摊,能想到的,统统写出来。
“我们华人会觉得,写那么详细干嘛?我就是信任你才跟你做生意。其实,这个观念是一种漂亮话。”
汪律师认为,说这些漂亮话并不靠谱,可能只是因为懒得想清楚。
“比如两个人一起开个美容院,他有技术,我有点资金,就这么简单。对吧?
“可是没有详细讲清楚我的资金要买哪些机器,后来才发现,他是把他家里用了几年的旧的东西,来顶了这个机器,吃了我的钱……
“或者,没写明他一个礼拜要做多少天美容师,后来我才发现,他根本就不上班,而是找一些没有执照的,在那边随便给人家弄一下。这样的客户肯定要投诉的,生意也就难以发展……”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合作一开始就是一片混乱,就算后来赚钱也都讲不清楚。
华人应该正确理解什么是面子,什么是生意。
“我常常发现彼此最给面子的方法,不是在于模糊,而是在于清楚。”
所以很多,如果写一个email,甚至是微信,或录下两个人的讨论,这些都能帮助当事人事后“说清楚”。
最好用的,还是起草一个简单的版本,大家都签字,或者没有办法签字的话,可以发邮件给彼此确认。
如果真的要拆伙分家呢?
汪律师说,一旦有一个人要走了,心情已经不好了,这时谈什么都会比较沉重。
很多时候,有的人比较霸道,就会说,如果你要走,我是不会付你钱的,你股份都还给我……如果是这种不平等的进出机制的话,属于“义气用事”。
“照理说,我们如果是共同的合作方。我要出场或你要出场,应该都是一样的条件……如果你要花五十万把我买断,那我要把你买断,应该也是五十万,不应该说因为我来买,你就会变得比较贵一点。”
还有一点很重要。
如果一开始就是有干股形式,譬如对方只是技术入股,对这个时候一开始一定要写好,就是如果有一天人走了,把技术带走了,是一点钱都不能拿的。
“所以这些特殊的安排,或者不平等的安排,或者有优惠条款的,都需要经过法律,一开始的时候把话讲清楚,这样大家才知道,来去的自由到底是怎样。”
Comments are closed.